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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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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复查学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须事先提出申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
第八条 对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凡缺课超过全课程四分之一课时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经续读后方可补考,但须交纳续读费。
第十条 擅自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按零分计,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机会(毕业考作弊者不予补考),成绩只记“及格”,“不及格”,并注明“作弊”、“旷考”。考试作弊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评分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学期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参照本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有关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升留级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考试有3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准补考,需留级续读,留级续读按原学杂费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考试有3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续读年限最多不超过二年,留级后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四、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需中途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办休学者须开具医院证明,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该处理对学生而言并不属于处分):
1、患严重疾病、传染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习成绩不及格应予留级而不留级者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学生一学期如有4门考试课程或3门考试课程、1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包括因作弊、旷考、不准参加考试或考查而不及格),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4、凡经补考后,各学期累计4门以上(含4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包括因作弊、旷考而不准补考的课程);
5、由于学习成绩原因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交费试读。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限一周内必须离校。
五、毕业、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或国家远程网络教育考试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填写“高等学校毕业证登记表”,送教务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考查合格,经教务处核准,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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